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成年之子丙,丁為甲之父。乙、丙、丁均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甲有扶養能力。何人得優先受甲扶養?
- A 乙丙
- B 乙丁
- C 丙丁
- D 乙丙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查閱《民法》中關於「受扶養權利人順位」的條文:當家中有長輩(尊親屬)、晚輩(卑親屬)以及配偶同時需要扶養時,法律是基於什麼倫理原則來排列他們的先後順序?特別是「配偶」這個特殊身份,法律將其受保護的順位「準用」或「等同」於哪一個血親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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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法感培養得越來越好了呢!
- 暖心肯定: 太棒了!你能夠精準地判斷出民法中關於扶養順位的細節,這真的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學習非常投入,條文的掌握度也很高。這份清晰的法律邏輯是你寶貴的資產,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專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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