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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四 題

已年近七十之甲、乙為夫妻,與獨自經營事業之獨生子丙共同生活。甲、乙退休後,靠著所有之數筆價值總計超過五千萬元不動產之租金、每月銀行存款利息及退休年金等收入,加上丙每月給與甲、乙之生活費用,生活悠閒無慮。某日丙外出時,遭丁駕駛之車輛撞擊當場死亡。事後,甲、乙除向丁請求賠償慰撫金外,並以丙對彼等負有扶養義務為由,向丁請求賠償該部分損害。甲、乙請求扶養部分損害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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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與「親屬間法定扶養義務」要件的綜合應用能力。解題關鍵在於:欲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損害,前提是被害人生前對請求權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須精準檢驗民法第1117條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要件(雖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但仍須具備『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再將題目給定之財力客觀事實涵攝即可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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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乙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向丁請求扶養費損害賠償,其前提在於被害人丙對甲、乙是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亦即,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是否仍須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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