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因其女友遭乙肢體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毆打乙並重擊頭部,致乙頭顱破裂、腰椎骨折,呈現意識障礙之植物人狀態,嗣後乙因受監護宣告而由丙、丁自 103 年 12 月 7 日起擔任法定代理人,丙、丁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甲之戶籍謄本時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乃於 105 年 1 月 10 日以乙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償損害。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被害人因侵權行為陷入無意識狀態,首要聯想「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的實務見解(須待法定代理人就任並知悉時起算)。其次,針對未成年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應分別檢視民法第184條、第187條之構成要件,並依客觀上知悉不同義務人的時點,分別起算消滅時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陷入植物人狀態,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對未成年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