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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女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4 日知悉其夫 A 男與 B 女通姦,且育有一女 C,乃於同年 6 月 12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指稱 A 男與 B 女通姦,涉犯妨害家庭罪,因其二人始終否認,直至檢察官起訴後,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送請血緣鑑定,於 103 年 9 月 25 日確認 C 為 A 男與 B 女所生,A 男與 B 女始坦承犯行,甲女隨即於 103 年 10 月 1 日對其二人請求損害賠償,A 男與 B 女為時效抗辯,則甲女之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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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中「短期消滅時效起算點」的認定。考生看到日期繁多的實例題,應立即聯想民法第197條的2年時效,並運用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破解盲點:時效起算以被害人『主觀上知悉』為準,加害人的否認或司法鑑定程序的進行,均不阻礙時效的進行與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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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加害人之否認或司法鑑定之進行是否會延遲時效之起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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