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女於民國 101 年 3 月 24 日知悉其夫 A 男與 B 女通姦,且育有一女 C,乃於同年 6 月 12 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指稱 A 男與 B 女通姦,涉犯妨害家庭罪,因其二人始終否認,直至檢察官起訴後,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送請血緣鑑定,於 103 年 9 月 25 日確認 C 為 A 男與 B 女所生,A 男與 B 女始坦承犯行,甲女隨即於 103 年 10 月 1 日對其二人請求損害賠償,A 男與 B 女為時效抗辯,則甲女之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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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侵權行為消滅時效之起算點」與「時效中斷事由」。考生應先判斷民法第197條「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認定標準,並釐清「加害人否認」或「證據尚在鑑定中」是否會阻礙時效起算;其次,須辨別單純提出「刑事告訴」是否等同於民法上之「請求」或「起訴」而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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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中「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起算時點,是否以加害人坦承犯行或證據確鑿為必要?單純提起刑事告訴是否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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