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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自民國 97 年間即因工作關係往返兩造住所及 A 工作室,嗣因乙女於 103 年間發現甲男外遇,甲男於 104 年間即未再返回住所,並提出離婚訴訟。然甲男之離婚訴訟獲敗訴判決,其提起上訴,於 105 年 4 月 15 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另一方面,乙女請求甲男賠償侵害配偶權之損害,於 105 年 3 月 30 日獲判決甲男應賠償乙女新臺幣 20 萬元,甲男於同年 7 月 7 日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請問甲男之聲請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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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法定事由的掌握。解題關鍵在於檢索民法第 1010 條第 2 項「不同居達六個月」之要件,並進一步探討「有責配偶」(外遇離家之甲男)是否得依該條聲請,須援引實務見解釐清財產關係與身分關係(離婚)要件在法理與法條文義上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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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遇且主動離家之有責配偶(甲男),得否依民法第 1010 條第 2 項規定,以夫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為由,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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