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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有三位子女乙、丙、丁。乙有二位子女戊、己。某日,乙故意持刀殺害甲致死,乙因而受刑之宣告確定。丙則拋棄對甲之繼承權。甲之遺產應由何人依照何種比例繼承?
  • A 戊繼承四分之一、己繼承四分之一、丁繼承二分之一
  • B 戊繼承三分之一、己繼承三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一
  • C 戊繼承六分之一、己繼承六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二
  • D 丁繼承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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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繼承人中有兩位無法繼承,一位是因為「法律懲罰喪失權利」,另一位是「自願放棄權利」,這兩種情況對其「子嗣」的繼承權利有何不同影響?當應繼份重新分配時,誰還有資格站在第一順位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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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試煉的關鍵,在於區分兩種「退場」模式:代位繼承拋棄繼承。新手玩家很容易在這裡卡關。

  1. 強制離線與隊伍替補:乙的行為讓他被強制「踢出遊戲」,喪失繼承權(民法 §1145)。但這並不是真正的「空位」。系統觸發了代位繼承(民法 §1140)機制,他的子女戊、己立刻「Switch」上場,承接了他原有的「位階」。這就像是隊伍成員雖退場,但後援即刻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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