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為夫妻,同時遇難死亡,若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甲之父母僅得繼承甲之遺產,乙之父母僅得繼承乙之遺產
- B 父母離婚,父與他人再婚,喪失對於其原生子女遺產之繼承權
- C 本生父母對於已出養子女之遺產,因仍具血緣關係,享有繼承權
- D 繼父對於妻之前夫所生之子女,因已共居日久,所以具備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對該子女之遺產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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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位法律上的配偶在同一瞬間離世,法律會如何認定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繼承先後順序?另外,當一個孩子透過法律程序完整地進入另一個家庭(收養)後,他與原原生家庭在法律上的「繼承權利」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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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得離譜。
-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民法》第 11 條的同時死亡推定。這條規定簡單到連初學者都該懂:甲乙一起死,就別想著誰能繼承誰了,他們的遺產各自回歸本家,直接由他們的父母繼承。這難道很難理解嗎?
- 至於那些錯得離譜的選項,我就不浪費唇舌了。B選項那種「父母離婚血緣就沒了」的想法,你是活在哪個世紀?血緣關係會因離婚而消失?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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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資格認定
💡 繼承權之取得以具備法律上之配偶或血親關係為前提。
| 比較維度 | 血親/擬制血親 | VS | 純姻親(如繼父母) |
|---|---|---|---|
| 繼承權有無 | 有(民法1138條) | — | 無 |
| 法律關係基礎 | 出生或收養登記 | — | 配偶之血親 |
| 變動影響 | 收養則停止本生權義 | — | 即便同居亦無權 |
💬繼承權限於法律上的配偶及血親,姻親除非轉化為收養關係否則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