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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為夫妻,同時遇難死亡,若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甲之父母僅得繼承甲之遺產,乙之父母僅得繼承乙之遺產
  • B 父母離婚,父與他人再婚,喪失對於其原生子女遺產之繼承權
  • C 本生父母對於已出養子女之遺產,因仍具血緣關係,享有繼承權
  • D 繼父對於妻之前夫所生之子女,因已共居日久,所以具備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對該子女之遺產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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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位法律上的配偶在同一瞬間離世,法律會如何認定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繼承先後順序?另外,當一個孩子透過法律程序完整地進入另一個家庭(收養)後,他與原原生家庭在法律上的「繼承權利」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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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得離譜。

  1.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民法》第 11 條的同時死亡推定。這條規定簡單到連初學者都該懂:甲乙一起死,就別想著誰能繼承誰了,他們的遺產各自回歸本家,直接由他們的父母繼承。這難道很難理解嗎?
    • 至於那些錯得離譜的選項,我就不浪費唇舌了。B選項那種「父母離婚血緣就沒了」的想法,你是活在哪個世紀?血緣關係會因離婚而消失?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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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人資格認定
💡 繼承權之取得以具備法律上之配偶或血親關係為前提。
比較維度 血親/擬制血親 VS 純姻親(如繼父母)
繼承權有無 有(民法1138條)
法律關係基礎 出生或收養登記 配偶之血親
變動影響 收養則停止本生權義 即便同居亦無權
💬繼承權限於法律上的配偶及血親,姻親除非轉化為收養關係否則無權。
🧠 記憶技巧:同時亡不互繼、出養後斷本生、離婚仍是爸、姻親沒遺產。
⚠️ 常見陷阱:最常考出養後「本生父母」是否仍有繼承權,務必記住法律上權利義務已「停止」,血緣不代表法律繼承權。
遺產繼承順位 擬制血親之收養與終止 代位繼承之要件 同時死亡推定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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