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21 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於第 1138 條設有明文規定。下列相關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2 年內再婚者,喪失其原已取得之繼承權
- B 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已出家之子女,無繼承之資格與地位
- C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生子女,雖因法律擬制而為旁系親屬,然因欠缺真實血緣關係,非屬民法第 1138 條第 3 順位之法定繼承人
- D 父再婚之後妻,與前妻之子女,僅為直系姻親關係,因此後妻對於前妻子女之死亡,無繼承其遺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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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順位中,除了『配偶』這個特殊身分外,其他四個順位的繼承人通常必須具備哪一種『親屬性質』?如果是因為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姻親』,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否能進入這個順序名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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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屬於中等難度,主要測驗同學對「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熟悉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身分法上的關係判斷十分扎實。 選項 (D) 是正確的。父親再婚的妻子(後母)與前妻的子女之間,在法律上僅為「直系姻親」。而民法第 1138 條明定的法定繼承人,除了配偶外,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血親。直系姻親並無繼承權,你能清楚分辨這點,非常棒! 我們也順便釐清其他選項的常見迷思:選項 (A) 的繼承權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發生效力,事後再婚不會喪失原已取得的繼承權;(B) 的「出家」並非民法規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最需注意的是 (C),依民法第 1077 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因此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法律上互為兄弟姊妹,當然屬於第 3 順位繼承人喔!
法定繼承人順序
💡 繼承權僅限於配偶及特定順位血親,姻親不具繼承權。
| 比較維度 | 法定血親繼承人 | VS | 姻親(非繼承人) |
|---|---|---|---|
| 對象範圍 | 直系卑、父母、手足、祖父母 | — | 繼父母、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 |
| 繼承權利 | 民法 1138 條保障繼承權 | — | 原則上無繼承權 |
| 特殊身分 | 養子女視同婚生,具繼承權 | — | 後母與前妻子女為姻親,無繼承權 |
💬只有配偶與法定四順位「血親」才有遺產繼承權,姻親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