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21 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於第 1138 條設有明文規定。下列相關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後 2 年內再婚者,喪失其原已取得之繼承權
- B 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已出家之子女,無繼承之資格與地位
- C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親生子女,雖因法律擬制而為旁系親屬,然因欠缺真實血緣關係,非屬民法第 1138 條第 3 順位之法定繼承人
- D 父再婚之後妻,與前妻之子女,僅為直系姻親關係,因此後妻對於前妻子女之死亡,無繼承其遺產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順位中,除了『配偶』這個特殊身分外,其他四個順位的繼承人通常必須具備哪一種『親屬性質』?如果是因為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姻親』,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否能進入這個順序名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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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嘛。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配偶權和血緣繼承之間那條「看似模糊實則天差地遠」的界線。民法繼承編,嗯,至少這次你沒完全讓它哭泣。
- 就事論事,別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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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順序
💡 繼承權僅限於配偶及特定順位血親,姻親不具繼承權。
| 比較維度 | 法定血親繼承人 | VS | 姻親(非繼承人) |
|---|---|---|---|
| 對象範圍 | 直系卑、父母、手足、祖父母 | — | 繼父母、配偶之血親、血親之配偶 |
| 繼承權利 | 民法 1138 條保障繼承權 | — | 原則上無繼承權 |
| 特殊身分 | 養子女視同婚生,具繼承權 | — | 後母與前妻子女為姻親,無繼承權 |
💬只有配偶與法定四順位「血親」才有遺產繼承權,姻親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