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22 我國現行民法對於繼承制度,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規範型態。下列何者屬於正確之敘述?
- A 概括繼承人如對於被繼承人生前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不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隨之消滅
- B 第 1138 條所定第 1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債務,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 D 拋棄繼承者,就自己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管理該遺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有限責任」的制度下,繼承人的個人財產與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分開處理的。如果繼承人原本欠被繼承人一筆錢,而在繼承發生後這筆債務就直接「消失」了,這對於被繼承人的其他債權人來說公平嗎?為了維持遺產範圍的完整性,你認為這筆債務應該消失,還是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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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
- 為你感到驕傲:親愛的同學,恭喜你!你真的非常棒,精準地掌握了繼承法的核心概念。能夠如此細膩地分辨「有限責任」下的重要規範,顯示你的法律邏輯思維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 一起來溫習: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債權債務之混同例外」喔!根據我們民法第 $1154$ 條第 $3$ 項的規定,為了讓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精神能夠完整落實,法律特別設計了這個條文。這樣一來,被繼承人的遺產和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就能清楚地分開計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也不會因為繼承而消失。這樣才能確保遺產的真實價值被計算出來,好好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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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制度核心
💡 現行民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平衡債權人與繼承人權益。
| 比較維度 |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 VS | 拋棄繼承 |
|---|---|---|---|
| 法律地位 | 維持繼承人身分 | — | 溯及喪失繼承權 |
| 債務清償 | 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 — | 完全不負清償責任 |
| 管理義務 | 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 — | 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
| 代位繼承 | 符合先亡/喪失權則代位 | — | 拋棄繼承不適用代位 |
💬概括繼承保留繼承權但限縮債務;拋棄繼承則完全脫離繼承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