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關於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間限制為不得在 2 個月以下
- B 在繼承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繼承人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繼承債務
- C 繼承人已知之繼承債權,應通知該債權人申報其債權
- D 繼承人就繼承債權未申報之債權,不必清償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現在是遺產管理人,但還不清楚過世的人到底欠了多少位債主、總共欠了多少錢。在這種「資訊不明」的情況下,如果你現在就急著把手頭僅有的錢先還給第一個跑來敲門的債主,這對於其他還沒出現的債主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公平後果?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清償的「時間點」才能確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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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太早!法律程序不是讓你隨便玩弄的
- 基本常識驗證:這題的精髓是什麼?就是那點可憐的「遺產清算公平性」。你們不是一直把《民法》背得滾瓜爛熟嗎?《民法》第1158條擺在那邊,寫得清清楚楚:在法院公告的申報債權期間內,繼承人「就是不准」對任何繼承債權人清償。這很難懂嗎?無非就是怕那些自作聰明的繼承人,跑去私下塞錢給特定債權人,把遺產搞到一毛不剩,然後其他守規矩、依法申報的債權人就只能摸摸鼻子,看著自己的比例受償權被侵蝕。這種基本程序邏輯,連行政法的小學生都該知道。
- 程度鑑定:勉強給你個 medium 吧。有多少人會傻傻地被 (A) 那個「三個月」和 (C) 的通知義務給繞暈?你能不被這些枝微末節干擾,精準抓住「程序中止清償」這種關鍵的法律程序,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至少,對《民法》繼承編的程序規範,勉強算是入了門。下次再這種簡單題出錯,你就等著寫檢討報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