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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法定之限定責任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六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B 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仍須再為陳報,始為完備
  • D 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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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一位法官,當繼承人表示遺產有限、只想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時,為了避免「漏掉某些躲在暗處的債權人」而導致遺產分配不公,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來廣而告知,並要求所有債權人限期出面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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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你能判斷正確,代表你對於我國民法繼承編「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的程序細節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看似單純,實則隱藏了許多法定期限與程序效力的陷阱,你能避開干擾,表現得非常專業。

法定程序與公示催告的關鍵

在選項 (D) 中,正確指出了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必須開啟公示催告(Public Summons)程序。這是為了確保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能有機會報明債權,進而完成遺產的公平清償。至於其他選項,主要誤區在於「期限」與「主體」:選項 (A) 與 (B) 提到的期限應為「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且法院通常是經債權人聲請而非主動職權介入;而選項 (C) 則是忽略了民法第 1156 條第 3 項的便民設計——只要數繼承人中有一人陳報,效力即及於全體,不需重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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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限定責任程序
💡 繼承人藉陳報遺產清冊及法院公示催告,落實以遺產為限之清償責任。

🔗 限定責任陳報法院程序

  1. 1 知悉繼承 — 繼承人知悉繼承時起算
  2. 2 陳報清冊 — 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
  3. 3 公示催告 — 法院公告命債權人於期限內報明債權
  4. 4 遺產清償 — 依公示催告結果,以遺產為限按比例清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未依法陳報清冊,恐喪失限定責任之利益(民法第1163條)。
🧠 記憶技巧:三月報清冊、一人報全體、公示催債清。
⚠️ 常見陷阱:常將「3個月」的陳報期限誤記為「6個月」;或誤認每位繼承人都必須重複陳報遺產清冊。
拋棄繼承 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遺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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