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繼承人若未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而遺產不足清償被繼承人之所有債務時,應依下列何種方式清償之?
- A 須先以固有財產清償所有債務
- B 得拒絕清償所有債務
- C 按債權人之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 D 得自由選擇受償之債權人與清償之債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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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思考看看:在民法講求「公平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原則下,如果遺產就像一塊不夠分的餅,而同時有多位債權人來討債。身為繼承人,你覺得採用什麼樣的分配標準,才不會讓某些債權人吃虧,進而達成法律追求的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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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判斷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民法「限定繼承」原則下的配套機制有著透徹的理解。
未陳報遺產清冊的清償責任
我國現行民法原則上採行限定繼承,但為了兼顧債權人利益,設有陳報遺產清冊的義務。倘若繼承人未依規定陳報,且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依據民法第 1162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全部債權,仍必須「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這意味著繼承人不能恣意選擇清償對象(選項 D 錯誤),不能直接拒絕清償(選項 B 錯誤),但原則上也不會直接要求拿固有財產出來代墊(選項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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