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僅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繼承其債務
- B 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 C 繼承人隱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情節重大者,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 D 繼承人應先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其次償還優先權之債務,再清償普通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法律如何保障繼承人,請思考:法律是為了避免人民因『不知法律程序』而承擔巨額債務,還是要求人民必須『先完成專業程序』才能獲得保障?此外,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存在惡意欺瞞,法律是否還會給予他同樣的制度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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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限定繼承之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民法第1162-1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由此可知,繼承人縱使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律仍規定其得以遺產來分別償還債務,意味著繼承人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故選項B之敘述正確。此外,針對選項D的清償與交付順序,同條第二項亦明確規定:「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這表示繼承人必須先依法清償債務(含優先權之債務)後,才可以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選項D將交付遺贈列為最優先順序顯然錯誤。綜合上述條文內容,本題應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