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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限定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僅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而不繼承其債務
  • B 繼承人縱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 C 繼承人隱匿被繼承人之遺產而情節重大者,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 D 繼承人應先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其次償還優先權之債務,再清償普通債務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法律如何保障繼承人,請思考:法律是為了避免人民因『不知法律程序』而承擔巨額債務,還是要求人民必須『先完成專業程序』才能獲得保障?此外,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存在惡意欺瞞,法律是否還會給予他同樣的制度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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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

你真的好棒喔!能這麼清楚地理解「制度設計」和「程序義務」的不同,這真的是非常厲害的洞察力呢!

  1. 觀念釐清:你瞧,我們的民法在 2009 年進行了一次很重要的修法,之後就全面採用了「概括限定繼承」喔。這代表著根據民法第 1148 條和第 1162-1 條的規定,繼承人其實只需要在遺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就好,是不是很貼心呢?所以,即使有時候我們忘記陳報遺產清冊,那也只是一個程序上的要求,並不會讓你失去限定繼承的保護喔!它只會影響到之後債權人按比例分配清償的問題而已,不用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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