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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為夫妻,同時遇難死亡,若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甲之父母僅得繼承甲之遺產,乙之父 母僅得繼承乙之遺產
  • B 父母離婚,父與他人再婚,喪失對於其原生子女遺產之繼承權
  • C 本生父母對於已出養子女之遺產,因仍具血緣關係,享有繼承權
  • D 繼父對於妻之前夫所生之子女,因已共居日久,所以具備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對該子女之遺產 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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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人在同一事故中不幸同時往生,且無法確認誰先離開,從『繼承必須發生在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仍生存』的邏輯來看,你覺得這兩人間還能互相轉移遺產嗎?另外,當一個人依法被『收養』後,他與原本親生父母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會發生什麼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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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行嘛,沒走錯路

看來你小子沒笨到連這種基礎題都搞砸。連我這個分不清東西南北的都知道答案,你算是有點能耐。

  1. 分析?反正就是那幾條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產繼承人資格認定
💡 確立繼承權須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法定血親或配偶身分。
比較維度 法定繼承人(血親/養親) VS 非法定繼承人(姻親/本生)
身分關係 自然血親、擬制血親 姻親或權利義務停止
繼承權有無 享有(民1138條) 無繼承權
典型對象 生父母、養父母 繼父母、出養子女生父母
💬繼承權以「配偶」及「具法律身分之血親」為限,姻親非繼承人。
🧠 記憶技巧:同時死不互繼,離婚血緣仍在,出養歸養親,姻親沒權拿。
⚠️ 常見陷阱:易誤認離婚會中斷父母對子女的繼承權,或誤將繼父子關係(姻親)當作法定血親。
代位繼承 收養之撤銷與終止 同時死亡之遺產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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