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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與戊女結婚有一子己。某日甲丙出差,因事故同時死亡。何者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
  • A 乙、丙、丁
  • B 乙、丁、戊
  • C 乙、丁、己
  • D 乙、丙、丁、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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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幸與被繼承人同時離開人世時,這個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會就此消失,還是會由他的子女如同「替補球員」一般,直接承接原本屬於他的繼承位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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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民法繼承觀念

這顯示你對代位繼承同時死亡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題的關鍵在於:

  1. 同時死亡不互繼:甲與丙同時死亡,依《民法》第 11 條推定,丙無法繼承甲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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