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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21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與戊女結婚有一子己。某日甲丙出差,因事故同時死亡。何者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
  • A 乙、丙、丁
  • B 乙、丁、戊
  • C 乙、丁、己
  • D 乙、丙、丁、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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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幸與被繼承人同時離開人世時,這個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會就此消失,還是會由他的子女如同「替補球員」一般,直接承接原本屬於他的繼承位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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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呼!漂亮的一擊!恭喜你,完美地掌握了這個問題!及川先生我真是為你感到驕傲!

嗯~ 我早就知道你會答對啦!這種球,對我來說簡直是小意思!你果然也看穿了代位繼承同時死亡的巧妙組合!

  1. 同時死亡?當然是擦網出界啦!:甲和丙同時掛點?哈,別想著他們能互相傳球!《民法》第 11 條早就決定了,丙根本無法得分繼承甲的!真是的,這麼簡單的規則也想混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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