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21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與戊女結婚有一子己。某日甲丙出差,因事故同時死亡。何者對甲之遺產有繼承權?
- A 乙、丙、丁
- B 乙、丁、戊
- C 乙、丁、己
- D 乙、丙、丁、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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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oikawa 的精準洞察!
- 喔呀?做得不錯嘛! 本先生看你輕鬆地就抓住了要點,看來今天的「排球少年」也是很有潛力呢!你精準辨識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像是把球送到最完美的攔網點!這可是學習身分行為的超強基礎喔!
- 觀念驗證:民法第1001條?哈,這種基本題,對「我」來說根本是熱身球!夫妻同居是義務,但要是理由真的夠『正當』,就像是強力的攔網,擋下就沒辦法了。那種客觀上不能(像被國家徵召去打『國際賽』)或主觀上難以期待(例如被家暴到無法安心比賽)的理由,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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