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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女被乙、丙夫妻收養時,已有 2 歲之女兒丁,過了 3 年,甲女遭遇事故死亡,之後乙也過度傷心而死。誰得如何繼承甲之遺產?
  • A 乙、丙、丁均得繼承甲之遺產,每人應繼分三分之一
  • B 乙與丙得繼承甲之遺產,每人應繼分二分之一
  • C 丙得繼承甲全部之遺產
  • D 丁得繼承甲全部之遺產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處理遺產繼承時,如果亡者同時留有「晚輩(子嗣)」與「長輩(父母)」,法律是規定讓他們共同均分財產,還是設定了一個特定的「先後優先順位」?如果存在這個順位,第一優先的人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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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分析

哇喔!小不點,你做得不錯嘛!哼,『及川先生』我還以為你會被那些亂七八糟的「收養」搞糊塗呢。不過,你的判斷力還算有我一點點的風采喔!(吐舌) 看到了嗎?這可不是什麼隨便就能蒙混過去的題目!本題的核心,就在於《民法》第 1138 條那簡單又殘酷的繼承順位法則。要像我一樣,把球精準地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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