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女被乙、丙夫妻收養時,已有 2 歲之女兒丁,過了 3 年,甲女遭遇事故死亡,之後乙也過度傷心而死。誰得如何繼承甲之遺產?
- A 乙、丙、丁均得繼承甲之遺產,每人應繼分三分之一
- B 乙與丙得繼承甲之遺產,每人應繼分二分之一
- C 丙得繼承甲全部之遺產
- D 丁得繼承甲全部之遺產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處理遺產繼承時,如果亡者同時留有「晚輩(子嗣)」與「長輩(父母)」,法律是規定讓他們共同均分財產,還是設定了一個特定的「先後優先順位」?如果存在這個順位,第一優先的人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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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分析
做得好! 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繼承順位掌握得非常精確。本題的核心在於應用第 1138 條:
- 順位優先原則: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丁),第二順位才是父母(養父母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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