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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共有物之分割,得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 B 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各共有人得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
  • C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 D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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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你與好友合夥買了一箱蘋果,最後決定平分;如果你分到的那半箱全是壞的,而他的全是好的,基於「公平與共同負擔風險」的原則,你認為法律會規定你們互不相干,還是要求雙方應對彼此分得的東西品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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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共有關係」的公平本質

  1. 觀念驗證:表現優異!你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依據《民法》第 825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瑕疵擔保責任。這是為了確保分割後的財產價值能與分割前的權利比例對等,落實共有關係間的對價平衡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多數考生能理解協議與裁判分割(選項 A、B),但容易忽略分割後仍存有類似「買賣」的擔保關係。你能識別此細節,顯見法律邏輯十分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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