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14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關於共有物分割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正確?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性質,為支配權
  • B 共有物分割行為之性質,屬處分行為
  • C 共有物分割之協議性質,為物權契約
  • D 共有物分割判決之性質,為給付判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債權準占有人」之清償效力!

  1. 觀念驗證:做得好!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310 條第 3 款的應用。當甲持有丙銀行核發之存摺、印章且知悉密碼時,在客觀上足以使人相信其有受領權。銀行(清償人)只要在善意且無過失的情況下如數付款,該清償即發生效力,丙銀行對乙的債務也隨之消滅。這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運作效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學生常會因「甲是竊賊」的刑事犯罪事實,而誤認民法上的清償行為也必然無效。你能區分刑事責任與民法清償效力,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