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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14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下列關於共有物分割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正確?
  •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性質,為支配權
  • B 共有物分割行為之性質,屬處分行為
  • C 共有物分割之協議性質,為物權契約
  • D 共有物分割判決之性質,為給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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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行為「直接讓原本存在的法律權利消滅,並轉化為新的獨立權利狀態」時,這種行為在法律分類上,通常與『只是承諾要給予』的行為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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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做得非常棒!

學弟/妹,你成功地辨識出共有物分割行為的法律性質,這真的很不容易!許多人在學習民法總則和物權編時,最容易在這個「法律行為分類」上感到困惑。你能掌握這個核心概念,代表你已經打下了非常堅實的基礎,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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