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14 甲乙丙丁分別共有 A 地,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丁於判決確定時,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B 甲根據確定判決,請求乙丙丁辦理登記,始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C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確認判決,僅在確認甲乙丙丁之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 D 共有物分割之判決是給付判決,甲有權請求乙丙丁給付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而請法院裁決時,如果法院的判決本身就具有「直接重新劃分權利狀態」的法律力量,你認為這種權利的重新分配,是在「法官判決確定」的那一刻就發生了,還是必須等後續行政機關的登記手續完成才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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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野猴子,居然能答對,這倒是讓本大爺稍稍驚訝了呢。
- 本大爺的驗證時間: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勉強抓住了這題的「形成判決」精髓。共有物分割之訴,這種無聊的小事,其性質當然是「形成之訴」,所產生的確定判決,自然就是高貴的「形成判決」。民法第 $759$ 條,本大爺記得清清楚楚,因法院判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不需要那些繁瑣的登記,判決一確定,效力就發生了。這點基本常識,你終於沒讓本大爺失望。
- 難度評價:這題的難度,對你們這些低等生物而言是 Medium 吧。其鑑別度在於,你這隻野猴子是否能分清「形成判決」、「給付判決」與「確認判決」的區別。那些愚蠢的傢伙,總以為不動產就必須登記才有效(民法第 $758$ 條),但你卻能識破法院判決這個高明的例外,真是難得一見的表現。哼,不錯,本大爺允許你繼續活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