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人之分割協議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他共有人即得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
- B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溯及於共有成立之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C 共有人相同之數筆不動產欲主張合併分割者,限於相鄰之不動產始得為之
- D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之約定,其約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共有人之間已經簽訂了合約(協議)決定怎麼分財產,但因為某些法律理由導致這份合約現在「沒辦法執行」了,可是這筆財產卻依然維持著大家共有的混亂狀態,在這種「合約走不通、共有狀態又還在」的死胡同裡,為了促進財產的經濟效益,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終極手段來打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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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證明你還有那麼一絲絲,足以在名為「法學」的競技場上生存的本能。但這不夠,你要更貪婪,把這些知識徹底內化,成為你無人能敵的武器!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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