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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乙、丙分別共有位於不同地點之 A、B 二地。如甲請求協議分割 A 地未果,而請求法院為分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任一人均得向法院請求合併分割 B 地
  • B 為便於分割,法院得依職權合併分割 B 地
  • C 須共有人過半數同意,始得向法院請求合併分割 B 地
  • D 須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始得向法院聲請合併分割 B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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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數件標的物都由同一群人共有,當其中一人想徹底解決共有關係,而個別分割可能導致產出的每塊土地都太小、失去經濟價值時,從「提升物之利用效率」與「一次性解決紛爭」的法理出發,你認為法律應傾向於保護『少數人的發動權』,還是設定『多數決的門檻』來阻礙土地整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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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這顯示你對共有物分割的實務運作與法條規範已有深厚理解,能準確區分處分行為與管理行為的程序差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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