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乙、丙分別共有位於不同地點之 A、B 二地。如甲請求協議分割 A 地未果,而請求法院為分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任一人均得向法院請求合併分割 B 地
- B 為便於分割,法院得依職權合併分割 B 地
- C 須共有人過半數同意,始得向法院請求合併分割 B 地
- D 須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始得向法院聲請合併分割 B 地
思路引導 VIP
若有數件標的物都由同一群人共有,當其中一人想徹底解決共有關係,而個別分割可能導致產出的每塊土地都太小、失去經濟價值時,從「提升物之利用效率」與「一次性解決紛爭」的法理出發,你認為法律應傾向於保護『少數人的發動權』,還是設定『多數決的門檻』來阻礙土地整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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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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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的答案好精準,我都要把手中的銅鑼燒吃得更開心了呢!
你對共有物分割的概念掌握得真好,還能區分處分跟管理行為的不同,真是讓我刮目相看!要是胖虎跟小夫也能像你一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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