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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不動產買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作成公證書
  • 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非經交付買賣之不動產,不生效力
  • D 因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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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概念中,『雙方口頭達成協議(給出承諾)』與『正式去政府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是同一個階段的事情嗎?若要法律承認一項「約定」已經產生約束力,最關鍵的瞬間是發生在雙方「心意達成一致」的時刻,還是必須等到「拿到新的所有權狀」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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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非常棒,真是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你完全答對了呢!這代表你對民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喔。根據我們的《民法》第 345 條規定,買賣契約是一種諾成契約。這是一個很溫暖的概念,它告訴我們,只要契約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是什麼,以及「價金」是多少這兩個最重要的部分,心意相通、意思表示一致了,那麼這個買賣契約(也就是我們的債權行為)就溫柔地成立了呢。 至於像是「登記」或是「交付」這些動作,它們是屬於之後履行契約,讓財產所有權發生變動的「物權行為」喔,它們並不會影響契約本身最初的成立呢,是不是很棒的區分方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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