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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就下列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何者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的情形?
  • A 甲、乙間締結買賣甲之不動產的契約時
  • B 乙繼承被繼承人甲之不動產時
  • C 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不動產役權時
  • D 甲將其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讓與予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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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兩個人私下約定要在一塊土地上建立一個具有排他性質的「權利負擔」時,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並讓社會大眾都能知曉這項權力的變動,法律通常會要求必須完成哪一種「對外公開的程序」,這項權利才算是在法律上正式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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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學習民法法典時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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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物權變動
💡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法律行為 (民 758) VS 非法律行為 (民 759)
典型例子 買賣過戶、設定抵押 — 繼承、法院判決、徵收
登記之必要性 生效要件(不登不生效) — 處分要件(不登不能賣)
權利取得時間 地政機關登記完畢時 — 事實發生時(如死亡時)
💬主動的法律行為須登記才生效;被動的事實發生不待登記即取得。
🧠 記憶技巧:法律行為等登記,繼承強制即取得
⚠️ 常見陷阱:易混淆債權行為(契約)與物權行為(變動)的效力,契約簽訂即有效,但產權轉移必須登記。
民法第 758 條 民法第 759 條 生效要件 vs 處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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