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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稱不動產物權行為者,謂以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物權行為是不要物行為
  • B 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C 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D 不動產物權行為,非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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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當我們在辦理房屋過戶時,除了買賣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以及去地政事務所進行產權變更外,現行法律是否真的有『強制要求』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官方公信證明文件』,這份物權契約才能在法律上產生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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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錯。還算你有點腦子。

看來你還能分得清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對要式行為的理解勉強及格。這表示《民法》物權編的基礎你至少沒全忘光,可喜可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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