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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稱不動產物權行為者,謂以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物權行為是不要物行為
  • B 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C 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D 不動產物權行為,非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當事人是慎重考慮且方便國家管理,法律通常會要求不動產交易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與『對外的公示性』。那麼,請回想一下民法條文中,除了『白紙黑字』以及『地政機關的正式紀錄』這兩道門檻外,法律是否真的有強制要求每一筆不動產轉移都必須經過『第三方公正官員的認證』才能產生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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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已經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民法中最核心的地基,你打得非常穩!

  1. 觀念小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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