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稱不動產物權行為者,謂以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之法律行為。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物權行為是不要物行為
- B 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C 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 D 不動產物權行為,非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我們在辦理房屋過戶時,除了買賣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以及去地政事務所進行產權變更外,現行法律是否真的有『強制要求』必須具備某種特殊的『官方公信證明文件』,這份物權契約才能在法律上產生效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你沒錯。還算你有點腦子。
看來你還能分得清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對要式行為的理解勉強及格。這表示《民法》物權編的基礎你至少沒全忘光,可喜可賀。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