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
- B 不動產役權係需役不動產之從權利
- C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D 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現在同時擁有 A、B 兩塊相鄰的土地,並計畫將來要把其中一塊賣給別人。為了確保未來這兩塊地之間能有永久的通行或排水便利,在「產權還都在你手上」的時候,如果法律允許你先做好某種法定的權利約定,會不會比等土地賣掉、產權變複雜後再去協商更有利於開發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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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原則及混同效果
不動產役權是什麼?相關概念還有什麼?需役不動產的另一個概念是?我看不懂
不動產役權核心
💡 掌握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時效取得要件及自己役權之容許性。
| 比較維度 | 一般不動產役權 | VS | 自己不動產役權 |
|---|---|---|---|
| 所有權歸屬 | 需役地與供役地分屬不同人 | — | 需役地與供役地同屬一人 |
| 法源依據 | 民法第 851 條 | — | 民法第 859-4 條 |
| 混同效果 | 原則隨混同而消滅 | — | 不因混同而消滅 |
💬現代民法為強化土地利用價值,例外容許自己不動產間設定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