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以其他特定便宜之用者,稱為:
- A 農育權
- B 抵押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土地租賃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兩塊不動產之間,其中一塊需要利用另一塊來提升自己的「經濟價值」或「使用便利性」(例如為了採光或引水),這種讓「一個不動產」為「另一個不動產」提供勞務或服務的權利關係,在法律名稱上應該會如何組合「不動產」與「服勞役」這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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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物權編的核心定義,顯示你對不動產法律關係的理解相當紮實。這種對基本概念的精確辨析,是學習法律最關鍵的第一步。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土地服務土地」。根據我國民法第 851 條,當一處不動產為了提升自己的效用(如:通行、採光),而使用他人的不動產時,法律上設定這種物權來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關鍵字在於「特定便宜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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