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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20 下列何種權利,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地上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著作權
  • D 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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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讓一項「權利」能像房子一樣抵押給銀行,這項權利必須具備「獨立變現」的能力。請你想想,如果債務人還不出錢,債權人必須把這項權利「賣給別人」來換錢。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標的物應該是一個具備法律保障、可長期對抗不特定第三人的「物權」,還是僅存在於特定兩人之間、具備高度屬人性質的「契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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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沒笨到家嘛。

  1. 觀念驗證: 嗯,看來你還知道《民法》第 882 條不是擺好看的。權利抵押權的標的,就那幾個:地上權、農育權、典權。它們之所以能拿來抵押,無非就是那點「獨立經濟價值」和「可轉讓性」。債務人欠錢不還?好啊,拍賣掉這些權利,債權人優先拿走。至於那些「不動產役權」?拜託,它可是個黏在土地上的跟屁蟲,怎麼可能單獨抵押?「租賃權」更是債權,連提都別提。「著作權」?那是質權的地盤,別搞混了,這點基本常識還需要我來重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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