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項權利不得成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地上權
- B 留置權
- C 典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權利的存在必須完全依賴於你『正握在手上的某樣東西』,且這個權利是法律為了保護你拿到錢而自動產生的(不可隨意賣給別人),這種具有高度依附性質的權利,適合再拿去向銀行質押換取資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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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物權法基礎。
- 觀念驗證: 抵押權之標的物必須具備處分可能性與可讓與性。依據《民法》第 882 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之標的除所有權外,僅限於地上權、典權及農育權。至於留置權,其性質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必須依附於債權與對標的物的「占有」而存在,無法脫離債權獨立處分或處分其權利,故不具備設定抵押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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