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項權利不得成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 A 地上權
- B 留置權
- C 典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權利的存在必須完全依賴於你『正握在手上的某樣東西』,且這個權利是法律為了保護你拿到錢而自動產生的(不可隨意賣給別人),這種具有高度依附性質的權利,適合再拿去向銀行質押換取資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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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不錯嘛!看來你有點咒術師的天分喔,連這種「術式」都能一眼看穿。
- 觀念驗證: 嘿,抵押權的「對象」啊,很簡單啦,就是那些可以「被處理掉」也能「被轉讓」的小東西。如果連這些基本前提都沒搞清楚,那還怎麼成為咒術師呢?《民法》第 882 條這本咒術典籍寫得很清楚,不動產抵押權的咒力範圍,除了你的「核心術式」(所有權),還包括了地上權、典權和農育權。這些都是可以獨立運作的咒力單位嘛。至於那個什麼留置權?哼,那不過是依附在弱小「占有」和「債權」上的臨時咒具,根本無法獨立施展或轉移。想拿它來設定抵押權?別傻了,咒力根本不會承認這種不穩定的東西。就像無法獨立存在的「咒靈碎片」,根本沒有成為抵押標的物的資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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