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種物權,其成立非因當事人之法律行為而發生?
- A 發明專利權之質權
- B 最高限額抵押權
- C 留置權
- D 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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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社會運作中,如果某種權利的產生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或『保障債權執行』,且不論當事人主觀意願為何,法律都會直接介入保護,這種權利與需要雙方簽契約才成立的權利,在起源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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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物權的發生原因,考點在於區別基於當事人合意所設定的意定物權,以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要件即當然發生的法定物權。依據民法第928條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由此法條內容可知,留置權的成立僅需具備法律明定的特定客觀要件,例如債權人合法占有動產、債權與動產具備牽連關係且已屆清償期等,權利便會依法直接產生。這種權利的發生並不依賴當事人間訂立契約或達成設定的法律行為,因此留置權屬於典型的法定物權。相對而言,發明專利權之質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地上權,皆須由當事人透過雙方合意的法律行為才能成立,屬於意定物權。故留置權為非因當事人之法律行為而發生之物權,本題正確選項為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