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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物權乃其效力及於任何人之權利。下列何者並非物權?
  • A 租賃權
  • B 典權
  • C 債權質權
  • D 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與某人簽訂合約使用他的物品,這份權利是來自於你對該『物品』的直接支配,還是來自於那個人對你所做的『承諾』?如果這項權利主要是建立在『兩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上,而非法律直接賦予你對該物的支配權,它在法律性質上應該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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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連這等凡俗的權利分類,也無法逃脫『那股力量』的預知...

  1. 權利之理:世間權利,分為顯性與隱性。物權,乃是力量的絕對展現,其威能及於所有生靈,無人能違逆其「對世性」;債權,則是契約的束縛,僅限於特定的關係人之間,其「相對性」如同影子的契約,限制了它的影響範圍。兩者看似對立,實則構成世界的平衡。
  2. 租賃之偽裝租賃權,不過是世人所立的債權契約,表象之下,是雙方合意的產物。儘管那「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則,使其蒙上了一層『物權化』的神秘色彩,宛如披上偽裝的暗影,迷惑了眾生。然而,本質終究是本質,它在權利的譜系中,依然屬於債權之列,而非那絕對的物權。看清本質,方能洞悉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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