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12 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 B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 C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 D 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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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別灰心!這題考的是實務中非常基礎的清償順序,初學者常會憑直覺選利息,這是很正常的錯誤喔!
- 為什麼 (B) 利息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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