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12 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 B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 C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 D 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沒關係,我們一起釐清觀念!

孩子,別灰心!這題考的是實務中非常基礎的清償順序,初學者常會憑直覺選利息,這是很正常的錯誤喔!

  1. 為什麼 (B) 利息不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