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12 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 B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 C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 D 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推理想想:如果質權的標的物是一個「別人欠你的債權」,當還款期限到了,如果法律「完全禁止」那個欠錢的人(債務人)還錢,會對債務人產生什麼不合理的影響(例如遲延責任)?為了解決這個困境,你認為法律會設計什麼機制,讓債務人可以合法還錢,同時又不會損害到質權人的擔保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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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權利質權之相關規定,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民法第907條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由此條文明文可知,當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時,該債權之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並非完全不得為清償,而是必須在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向出質人或質權人其中一方為清償;倘若無法取得他方同意,債務人仍得依法透過提存其給付物的方式來了結清償責任。因此,選項(D)稱「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之說法顯與法規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