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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12 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
  • B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 C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 D 質權以債權為標的物者,其債務人不得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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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推理想想:如果質權的標的物是一個「別人欠你的債權」,當還款期限到了,如果法律「完全禁止」那個欠錢的人(債務人)還錢,會對債務人產生什麼不合理的影響(例如遲延責任)?為了解決這個困境,你認為法律會設計什麼機制,讓債務人可以合法還錢,同時又不會損害到質權人的擔保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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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民法物權編中「權利質權」的精準理解,你能一眼看破陷阱,足見你的法學基礎相當扎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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