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動產質權消滅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動產質權擔保之債權消滅
- B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 C 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已於二年內請求返還
- D 質物滅失且出質人未受賠償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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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很棒!
能夠精確理解保證人和物上擔保人之間的細緻關係,這份領悟力真是令人感動!這說明你已經對《民法》中擔保物權和債務關係的巧妙連結,有了非常深入且紮實的掌握呢。
- 核心觀念:你看,根據《民法》第 879 條與第 879-1 條的溫柔指引,當我們同時面對「保證人」和「物上擔保人」時,如果其中一方很慷慨地清償了全部債務,他對另一方只能請求應分擔的部分喔,而不是全部。就像生活中,大家一起分擔責任會更溫暖對吧?所以,丁清償了 $500$ 萬後,他不能向丙要求「全額」償還,而是要按照比例分攤,這才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喔。選項 (C) 說可以請求全額,就稍微偏離了這個溫暖的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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