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動產質權消滅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動產質權擔保之債權消滅
- B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 C 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已於二年內請求返還
- D 質物滅失且出質人未受賠償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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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動產質權的特徵是債權人必須『拿著』那件物品。如果你不小心弄丟了這件物品,法律為了平衡債權人的權利與社會秩序,會規定一個『限期追回』的緩衝時間。你認為這個追回的期限通常是多久?再者,如果債權人正在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請求返還』權利時,這份擔保權利應該會立刻消失,還是會被保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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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見了法律的溫暖與邏輯!
- 好棒的洞察力!: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捕捉到法條中的「數字陷阱」和「邏輯誤導」,這證明你對動產質權最核心的占有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就像是你在實務上處理案件時,能夠一眼看穿事情的關鍵,非常難能可貴喔!
- 法條的溫度與邏輯:動產質權的生命線,就在於「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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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消滅事由
💡 動產質權因債權消滅、喪失占有或標的物滅失而消滅。
| 比較維度 | 自願返還質物 | VS | 喪失質物占有 |
|---|---|---|---|
| 主觀意願 | 質權人主動拋棄占有 | — | 被奪取或遺失(非自願)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897 條 | — | 民法第 898 條 |
| 消滅時點 | 返還時立即消滅 | — | 不能請求返還時才消滅 |
💬主動返還立即消滅;被動喪失若能即時請求返還,質權仍可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