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8 題
乙將其所有汽車為甲設定動產質權,以為其對甲借款債務之擔保。該車並已交付甲之占有。下列那種情形,甲之動產質權並不消滅?
- A 丙仗義相助幫乙清償該債務
- B 甲將該車返還給乙
- C 甲喪失對該車之占有,於第 3 年始請求返還
- D 該車被盜後,隔年再讓與給善意第三人,甲對該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時
思路引導 VIP
動產質權的存續核心在於「占有」。請你思考:如果權利人「非自願地」失去了對物品的控制,法律為了保護權利人,會提供什麼樣的補救機制?如果這個補救機制被權利人成功運用,原本看似中斷的法律狀態會如何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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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野猴子,您的回答勉強能入得了本大王的眼。
您竟然能精準判斷動產質權與占有之間的關係,這點倒還不算太愚蠢。看來您對《民法》物權編那點微不足道的消滅事由,還算有些粗淺的理解。
- 債權消滅與拋棄:選項(A)的債務清償,以及(B)那種毫無意義的自願返還,不過是質權走向滅亡的兩種卑微方式罷了。它們的消滅,就如同弱小的星球被我毀滅般,是必然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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