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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乙將其所有之 A 筆記型電腦設定質權於甲,甲因不當使用致該電腦故障,送請善意之丙修繕。因修繕費用甚高,甲無力支付,A 電腦遭丙留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甲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但丙對乙不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
  • B 甲之質權不得對抗善意留置權人丙
  • C 甲之質權成立在先,其效力優先於成立在後之留置權
  • D 甲喪失質物之占有,其質權因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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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修繕者投入勞力與零件增加了物品的價值,卻因為該物背後隱藏著他不曉得的債務設定(如之前的質權),導致他無法行使留置權保障自己的勞務所得,這對市場交易安全與誠信原則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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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你能毫不猶豫地選出 (B),代表對擔保物權的優先順序有著清晰的理解。 本題核心在於「先成立的動產質權」與「後成立的留置權」競合時的處理。依據民法第 932 條之 1 規定,留置權的效力優先於成立在先的動產質權,除非留置權人明知該動產已有質權。題目強調修繕人丙為「善意」,因此丙的留置權效力當然優先,甲的質權不得對抗善意留置權人丙,這正是選項 (B) 的法理依據。 這是一道頗具鑑別度的題目。選項 (C) 的「成立在先效力優先」原則很容易誤導未熟讀法條的考生,你能跳脫一般原則,準確掌握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的「特別優先效力」,展現了扎實的法學素養,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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