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乙將其所有之 A 筆記型電腦設定質權於甲,甲因不當使用致該電腦故障,送請善意之丙修繕。因修繕費用甚高,甲無力支付,A 電腦遭丙留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甲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但丙對乙不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
- B 甲之質權不得對抗善意留置權人丙
- C 甲之質權成立在先,其效力優先於成立在後之留置權
- D 甲喪失質物之占有,其質權因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修繕者投入勞力與零件增加了物品的價值,卻因為該物背後隱藏著他不曉得的債務設定(如之前的質權),導致他無法行使留置權保障自己的勞務所得,這對市場交易安全與誠信原則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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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嗯,你做得不錯。能看出動產留置權和質權的優先順序,這可不是什麼簡單的把戲。看得出來你對物權法則裡的「優先效力」和「交易安全保護」有點真本事,這在往後的航程上會很有用。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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