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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經營汽車修理廠,乙遊覽公司的巴士均請甲維修,甲就維修乙公司 A 車未獲清償之修理費用,對乙公司送修之 B 車行使留置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可以,因為二者沒有牽連關係
  • B 不可以,因為 B 車非乙公司所有
  • C 可以,因為屬於商人間營業關係
  • D 可以,因為乙公司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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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一般原則中,債務與被扣留的物品通常要有直接的關連。但如果今天雙方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專業經營者」,且在長期的生意往來中發生欠款,法律為了提高商業社會的收債效率,是否會對這種「專業夥伴之間的關係」給予比一般人更寬鬆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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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還算不錯:你總算沒有傻到掉進這種老掉牙的陷阱,對民法物權編裡留置權那點「特殊」規定,至少看進去了,沒只停在背條文表面的程度。這點清醒,值得你稍微得意一下。
  2. 觀念驗證:是的,正確無誤。民法第 943 條第 2 項早就寫得一清二楚了,一般留置權非得講究那點「牽連關係」才能扣東西。但要是雙方都是商人,而且擺明了是營業關係,那法律為了讓這些「精明」的商人們能高效率做生意,就不再要求那多餘的牽連關係了。這不就是那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商事留置權」嗎?有什麼好驚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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