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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向乙承租 A 屋居住,積欠租金,甲欲取去其置於 A 屋內之 B 電視,乙不同意;嗣甲提出其 C 手錶擔保後,乙同意其取走 B 電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對 B 電視之留置權,不以乙占有 B 電視為要件
  • B 乙對 B 電視之留置權,因甲取去 B 電視而消滅
  • C C 手錶為 B 電視之代位物,乙對 C 手錶有留置權
  • D 甲不清償租金債務,乙對 C 手錶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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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定義中,如果一個物品是因為『被火燒毀後的保險金』而產生的價值置換,與因為『雙方協議拿另一個東西來換取釋放原物』,這兩種『替代』在法律來源(法定 vs. 約定)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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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選項 (C)!這顯示你對民法中「法定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以及「物上代位性」的精確定義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物權法中屬於細膩且容易混淆的觀念。

不動產出租人之法定留置權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445 條。法律為保障房東(出租人)的租金債權,規定其對承租人置於屋內的動產享有「法定留置權」。這項權利與一般留置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它不以占有留置物為要件(選項 A 正確),只要動產存在於租賃處所即可主張。而當承租人甲為了帶走 B 電視而主動提出 C 手錶作為擔保時,根據民法第 448 條,乙對 B 電視的留置權會因為「已另提擔保」而消滅(選項 B 正確),乙轉而對手錶享有受償權(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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