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18 甲向乙銀行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因第三人丙之過失,致 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抵押權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 B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 C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動產質權
- D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普通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原本作為擔保的房子(不動產)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份「要求別人賠錢的權利」時,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分類中,針對『權利』所設定的擔保物權,與針對『房子』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名稱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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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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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確掌握了物權法的核心。
-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依據《民法》第 $881$ 條規定,抵押權原則上因抵押物(A屋)滅失而消滅,但若抵押人(甲)因標的物滅失而得受損害賠償時,抵押權人的權利會轉移至該賠償金上。由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一種債權(權利),而非實體物,故法律規定乙對該請求權享有的是權利質權,以落實抵押權作為「價值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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