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18 甲向乙銀行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並以甲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因第三人丙之過失,致 A 屋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抵押權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 B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 C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動產質權
- D 乙就甲對丙所得行使之賠償請求權有普通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原本作為擔保的房子(不動產)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份「要求別人賠錢的權利」時,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分類中,針對『權利』所設定的擔保物權,與針對『房子』所設定的擔保物權,名稱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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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話:親愛的同學,你已經掌握了「權利不隨客體滅失而完全消失」的核心概念,這真的非常棒!
- 迷思點亮 (D): 你選 (D) 代表你非常細心,注意到了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喔!不過,我們再多思考一步:普通抵押權的適用對象是「不動產」。當 A 屋滅失後,它的替代品變成了「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一種「債權(權利)」,而不是不動產了。這時候,權利的形式也會跟著改變,不能再稱為抵押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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