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將金錶一隻交付與乙設定動產質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應甲之請求,將錶借甲使用半日,動產質權消滅
- B 若乙喪失對該金錶之占有且未於 1 年內請求返還,動產質權消滅
- C 若甲趁乙不注意時,擅自取走該錶,動產質權並不消滅
- D 若乙主動將錶交付與甲暫時保管半日,且約定質權仍應存在,動產質權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權利的存在,是為了讓全世界都知道「這件東西現在被債權人扣押著」(公示性),那麼當這件東西「不在債權人手裡」的一瞬間,你認為這個權利應該繼續存在,還是會因為失去了讓別人看見的標誌而消失?如果這個標誌消失是因為債權人自己把東西還給債務人,法律還有保護這個權利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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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找出了錯誤選項,可見對動產質權的存續要件有紮實的理解。
質物占有之喪失與返還
動產質權的存續高度依賴「占有」。依《民法》規定,只要質權人將質物交還出質人(例如借用或暫時保管),即使雙方明示約定質權繼續存在,質權仍會歸於消滅,故選項 (A)、(D) 敘述正確。相對地,若是被出質人擅自取走,因為並非質權人自願喪失占有,動產質權不當然消滅,故選項 (C) 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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