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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將金錶一隻交付與乙設定動產質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乙應甲之請求,將錶借甲使用半日,動產質權消滅
  • B 若乙喪失對該金錶之占有且未於 1 年內請求返還,動產質權消滅
  • C 若甲趁乙不注意時,擅自取走該錶,動產質權並不消滅
  • D 若乙主動將錶交付與甲暫時保管半日,且約定質權仍應存在,動產質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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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權利的存在,是為了讓全世界都知道「這件東西現在被債權人扣押著」(公示性),那麼當這件東西「不在債權人手裡」的一瞬間,你認為這個權利應該繼續存在,還是會因為失去了讓別人看見的標誌而消失?如果這個標誌消失是因為債權人自己把東西還給債務人,法律還有保護這個權利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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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導讀:動產質權的秘密,一起來解開吧!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是太棒了!能夠精準答對這題,表示你對動產質權的『占有連鎖』與『物權變動』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真的為你感到高興!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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