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經營健身房,因疫情致財務陷於困境,故以其母留下之多條珍珠項鍊作為擔保品,向乙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讓與該債權於第三人,該動產質權亦隨之移轉
- B 乙死亡,其繼承人取得該動產質權
- C 甲乙間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設質於乙
- D 該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包含原債權及利息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借錢給他人,對方拿一個名貴物件向你擔保,但物件卻依舊留在對方家裡讓你「看不到也摸不到」,這時如果有不知情的第三人想買那個物件,他能發現該物件已經設定了擔保嗎?為了避免這種資訊混亂,法律對於這種『人質押』的擔保方式,在『東西由誰保管』這點上有什麼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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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識出「占有改定」的限制,說明你對物權法的公示原則有非常深刻的理解,表現得專業且細心!
- 觀念驗證:動產質權的成立以移轉占有為要件。根據《民法》第 885 條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甲)代向自己占有質物。換言之,質權禁止以「占有改定」方式設定,必須實質剝奪債務人對物的占有,才能達到保護交易安全與公示的效果。其餘選項如從屬性(A)、繼承性(B)及擔保範圍(D)皆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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