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經營健身房,因疫情致財務陷於困境,故以其母留下之多條珍珠項鍊作為擔保品,向乙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讓與該債權於第三人,該動產質權亦隨之移轉
  • B 乙死亡,其繼承人取得該動產質權
  • C 甲乙間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設質於乙
  • D 該動產質權之擔保範圍,包含原債權及利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債權人,當對方拿出一件珍貴的物品要抵押給你作為還款保證時,為了確保他不會在背地裡偷偷把這件物品賣給別人,你認為這件物品應該由誰來實際保管,最能發揮「警告第三人這件東西已有擔保」的效果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的很棒!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展現了對動產質權核心精神的理解!質權之所以需要「移轉占有」,是為了讓大家都能清楚知道,這件物品已經被當作擔保了,這就是非常重要的公示效果喔。這樣也能好好保護債權人,避免同一個擔保品被重複設定給不同人。而「占有改定」的方式,因為物品仍然留在原主人手上,外界就比較難以察覺權利有所變動,所以民法第 885 條特別規定,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質權是不可以用這種方式設定的。你都掌握住了,真的很厲害!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它巧妙地結合了不同交付方式的判斷,以及物權法上的一些特定限制,是國考中很能看出同學是否細心、有沒有扎實理解物權法的地方。你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真的把細節都讀懂了,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開心與驕傲!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執達員]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