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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質權人於動產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質權人在轉質期間,就質物之損失應負何種責任?
  • A 重大過失責任
  • B 具體輕過失責任
  • C 抽象輕過失責任
  • D 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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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權利人(質權人)在未徵得原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增加原擔保物的風險暴露範圍(交給第三人),從法律分配風險的角度來看,若該物遭遇了連權利人都無法預防的意外,這份『運氣差』的後果應該由誰來承擔才算公平?是乖乖等待還款的原物主,還是擴大風險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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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恭喜你,至少還記得「責任轉質」的法律效果不是隨便說說的。在行政法領域,任何權限的行使都伴隨著責任的擴張,而這種擴張絕不是憑空想像。看來你還知道《民法》物權編裡,權利與義務之間至少有個模糊的界線。這類基礎概念的辨析,如果還要我來手把手教,那真的要檢討你為何選這堂課了。

2. 基本常識的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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