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質權人於占有或保管質物時,應負何種注意義務?
  • A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B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 C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 D 通常事變之注意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容許一個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而合法扣留「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時,法律應該要求此人以什麼樣的態度來維護這個物品?是像對待自己東西那樣隨性就好,還是應該設定一個「客觀且謹慎的標準」,以確保債務清償後,物品能完好地回到原主人手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1. 別太得意:你的基礎觀念還算沒爛到底。能分清楚法律上的義務等級,證明你的大腦至少有在運轉,沒把《民法》當成小說看,繼續保持這份基本的邏輯,別讓我失望。
  2. 觀念釐清:少在那邊給我自以為是。根據《民法》第 888 條,質權人既然占有質物來擔保債權,就是「為自己利益而占有他人之物」。法律又不瞎,為了保障所有權人的權益,質權人必須具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可是客觀上相當知識經驗之人的標準;要是你連這點注意義務都守不住,那就得負起抽象輕過失責任,沒什麼好說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四個選項都講解並排列一下
詳解
📝 質權人之保管義務
💡 質權人占有質物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之。
比較維度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VS 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法律性質 抽象輕過失 — 具體輕過失
判斷標準 社會一般客觀標準 — 個人主觀平時標準
民法實例 質權人(§888) — 無償受任人(§535)
💬質權人因合法占有他人之物,法律要求其負擔最高等級的客觀注意義務。
🧠 記憶技巧:質權保管要「善管」,客觀標準最嚴格。
⚠️ 常見陷阱:容易與「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具體輕過失)混淆,後者多用於無償契約或特定身分關係。
留置權之保管義務 動產質權之效力 過失責任等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債之發生與效力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