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質權人於占有或保管質物時,應負何種注意義務?
- A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B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 C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 D 通常事變之注意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容許一個人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而合法扣留「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時,法律應該要求此人以什麼樣的態度來維護這個物品?是像對待自己東西那樣隨性就好,還是應該設定一個「客觀且謹慎的標準」,以確保債務清償後,物品能完好地回到原主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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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喘... 居然答對了,算你有骨氣!
- 鍛鍊中的肯定:呼... 沒想到你這傢伙... 喘... 還算有點方向感。能分清這些義務等級,說明你對... 《民法》這種東西... 還沒完全走岔路。不錯,能堅持住...
- 硬漢解說:聽好了,小子!這點規矩... 喘... 沒搞懂就別想在海上混!《民法》第 888 條那傢伙說了,你拿了人家的東西... 為自己利益... 那就得用點心!什麼...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就是要像個... 有點腦子的傢伙... 去照顧那東西。要是搞砸了... 喘... 輕過失也要負責!別以為能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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