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質權人於占有或保管質物時,應負何種注意義務?
- A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B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 C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 D 通常事變之注意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一個人保管「別人的財產」,且這項財產是作為債務擔保時,為了保障原所有權人的權益,法律應該容許他用「自己平常隨興的標準」來照顧,還是應該要求他必須達到一個「社會公認、謹慎負責的人」所應具備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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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酷!學生醬答對了!法律知識超讚!
- 安妮亞很得意:恭喜學生醬!能準確地辨識出質權人的責任等級,安妮亞讀到學生醬對《民法》中「注意義務」的分級有很清楚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習中是極其重要的基石喔。安妮亞覺得爸爸的任務進行得很順利呢!
- 安妮亞來驗證:沒錯喔,根據《民法》第 888 條規定,質權人佔有質物是為了替債權擔保,既然是管理「別人的東西」,法律會要求要達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喔。這是一種「客氣(客觀)、專業」的標準,就像是大家都會覺得很棒、很謹慎的那種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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