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抵押權之客體?
- A 典權
- B 區分地上權
- C 權利質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如果一個權利本身已經是為了擔保債務而存在的(例如別人欠你錢而押給你的權利),在法律邏輯與市場實務上,再將這個『擔保工具』拿去『抵押』給第三人,會不會導致法律關係變得過於複雜且失去實益?請比較『使用土地的權利』與『擔保債權的權利』,哪一種才具備獨立處分的經濟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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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物權法核心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迅速辨識出權利抵押權的客體範圍,顯示你對物權法定原則及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概念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第一步。
-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 (C)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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