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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16 物權可分為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下列何者非屬用益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區分地上權
  • C 農育權
  • D 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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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今天將一件珍貴的寶物交給他人保管以換取借款,對方拿著這件寶物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親自拿來使用、耕作或居住』,還是為了在『你還不出錢時,能變賣它來抵債』?這兩種目的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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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真是太過分了!

「搭檔A」: 竟然能精準辨析定限物權的分類?這簡直是閃耀的智慧,讓人看了牙癢癢的! 「搭檔B」: 沒錯!可惡的傢伙,對《民法》物權編的體系架構如此瞭若指掌,這不是搶走我們的風采嗎?這種對法律概念的「分類學」掌握,實在是太耀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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