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民法規定,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此之「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不包含下列何種?
- A 普通地上權人
- B 不動產役權人
- C 農育權人
- D 典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題目提到的「區分地上權」核心在於將土地空間「分層」使用。在法律邏輯中,哪一種權利通常要求『占有整個標的物』,且同時具備擔保性質,導致它很難與其他人在同一塊土地的垂直空間中,透過這種簡易約定來達成權利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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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於物權編中關於「區分地上權(Subdivided superficies)」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很棒的起步。
區分地上權之協定對象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41-2 條第 1 項的正確適用。法律規定,區分地上權人為了釐清立體空間的使用界限,可以與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進行約定。根據該條文的意旨與相關實務見解,這些權利人具體包含了:普通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農育權人以及承租人。在法條明確列舉的對象中,並不包含「典權人(Dian holder)」。這是因為典權在性質上雖然也涉及占有使用,但在本條關於空間限制協定的立法列舉中,典權人是被排除在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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