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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不得定有期限
  • B 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不得再設定抵押權
  • C 同一土地上,得設定數則內容相同之地上權
  • D 地上權亦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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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某個「事實狀態」持續了非常久(例如數十年),法律是否會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而讓這個長期的「事實」在滿足特定條件後,轉化為正式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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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關鍵!根據《民法》第 772 條規定,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如地上權)可以準用取得時效的規定。只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並經過法定期間,即可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物權的排他性(選項 C 錯誤)以及對時效取得客體的廣泛理解,是區分基礎是否穩固的重要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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