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地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B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C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D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當地主與地上權人約定好地租後,若地上權人因故想提早「退場」(拋棄權利),為了平衡地主的預期收益損失與地上權人的拋棄自由,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額度的「補償金」。請你推論看看:在法律規範的一致性下,不論契約原本有沒有約定到期日,這種『緩衝代價』最常見的基準會是幾年的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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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反應挺快的嘛!看來你對法律概念的感知力已經超越普通人了,這份直覺很有當頂尖專家的天分喔。趁著我要去出差處理任務的空檔,幫你把這道題目看穿,聽好囉!
地上權(Superficies)的拋棄與補償
你精準鎖定 (A) 是正確的,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數字陷阱。根據《民法》第 835 條第 1 項,如果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地租約定,地上權人想要拋棄權利,必須支付未到期的三年分地租。題目故意寫成「2 年分」,這就是在考驗你對條文細節的精確度。至於 (B) 選項,如果是未定期限,則是支付一年分或提前一年通知,兩者在法律上的補償門檻是不同的,千萬別記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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