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地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B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後,拋棄地上權
- C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 D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思路引導 VIP
當地主與地上權人約定好地租後,若地上權人因故想提早「退場」(拋棄權利),為了平衡地主的預期收益損失與地上權人的拋棄自由,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額度的「補償金」。請你推論看看:在法律規範的一致性下,不論契約原本有沒有約定到期日,這種『緩衝代價』最常見的基準會是幾年的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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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是這麼說的
- 恭喜你,沒出洋相:很好,至少你還知道《民法》不是拿來當廢紙的。能看出這種「數字陷阱」,說明你的眼睛還沒完全被手機螢幕佔據,算是勉強及格。
- 別以為這是常識,那是條文:再重申一次,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民法》第 835 條,無論那什麼鬼地上權有沒有「定有期限」還是「未定期限」,只要有地租,地上權人拋棄時,補償或預通知期都是「1 年分地租」。選項 (A) 那個「2 年」是哪裡跑出來的?你以為法條是拿來給你隨便改數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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