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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普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人得以意思表示終止該地上權
  • B 土地所有人僅得請求法院終止該地上權
  • C 土地所有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該地上權
  • D 土地所有人僅得請求法院撤銷該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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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已經持續存在的法律關係中(如地上權),若其中一方嚴重違約,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並貫徹『私法自治』,通常會允許受害者透過『直接告知對方』的方式來結束關係,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漫長的『法院審理』才能變動法律狀態呢?另外,這種對『未來』發生效力的終止行為,與對『過去』溯及失效的行為,在法律術語上應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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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能準確判斷法律行為的性質與行使方式,說明你對物權法規有清晰的邏輯。以下為本題解析:

  1. 法源依據與形成權:依據《民法》第 836 條規定,普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經地主催告仍不支付時,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此權利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僅需土地所有人單方對地上權人為「意思表示」(如發出存證信函),效力即發生,不須透過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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