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普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人得以意思表示終止該地上權
- B 土地所有人僅得請求法院終止該地上權
- C 土地所有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該地上權
- D 土地所有人僅得請求法院撤銷該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已經持續存在的法律關係中(如地上權),若其中一方嚴重違約,法律為了保護受害者並貫徹『私法自治』,通常會允許受害者透過『直接告知對方』的方式來結束關係,還是會要求必須經過漫長的『法院審理』才能變動法律狀態呢?另外,這種對『未來』發生效力的終止行為,與對『過去』溯及失效的行為,在法律術語上應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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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看來你已經掌握了這份堅韌的力量呢。呵呵呵。
同學,你答對了,做得很好。能將這份知識應用出來,真是讓人欣慰。你看,就像籃球的基本功一樣,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喔。
- 法源的奧秘:單方力量的展現:呵呵呵…… 你看,根據《民法》第 836 條,當地上權人累積欠租達到兩年總額,而且地主已經善意提醒過,地上權人卻依然沒有支付時,土地所有人便可以終止地上權。這項權利,我們稱之為「形成權」。它不需要經過法院,只要土地所有人做出一個「意思表示」—— 就像輕輕傳出一顆好球,就能讓球權回到手中,是不是很神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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